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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管理系统合同如何防范风险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为了维护彼此的利益,在服装管理系统项目中,买卖双方会签订服装管理系统合同。

防范服装管理系统合同风险,从本质上说,有两大类:

一、挽回损失;

二、让软件系统在某种标准下得以正常运行。

客户企业在签订秘奥服装管理系统合同前,应当考虑到秘奥服装管理系统项目各阶段的主要风险,通过合同条款来进行防范和控制。现在我们从三个阶段来讨论:

第一阶段 对软件系统与实施商的选择阶段

一、软件系统

1、软件系统与企业的生产模式是不是相匹配;

2、软件系统的成熟程度和运行的稳定性是不是可靠。

二、实施商

1、软件实施商有没有在本行业的项目实施经验;

2、双方在业务需求和业务模型方面的沟通是不是很充分。

三、承诺保证

实施商在选择软件系统和实施商时过度承诺,而在实施中反悔的行为在实践中普遍存在。对此种行为,客户企业的工作不是一定要彻底分辩这些承诺的真假,而是应当把重点放在要让实施商对它的承诺承担完全的责任上。

方法有两种:

1、对重要的谈判,要由双方签署和留存谈判记录或备忘录;

承诺保证条款的内容可以涉及双方在合同签订之前,已经进行的软件系统功能的初步演示,软件实施文档材料的交换,客户方业务范围,业务流程的初步了解,招标文件中提出的项目需求,以及双方对信息化规划、计算机网络配置情况的交流等工作结果的确认等行为。还可以包括实施方对软件系统运行稳定性的评价与保证,对软件系统是否具有全面、准确的理解和了解,对该软件系统的项目实施方法与技巧是否已熟练掌握,对该软件系统的实施,特别是在乙方所处的行业中是否已有成功的案例或把握等承诺。总之,是对实施方具有能够独立完成本合同项目实施的能力的保证。

承诺保证条款构成双方签订实施合同的相互间的真实及诚信的基础。双方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发生争议,这个条款的效力是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的。

第二阶段 项目实施阶段

项目实施阶段风险会发生在以下几个方面:

项目或系统验收标准;

项目实施期限;

客户方的工作范围;

客户化开发或设置;

培训;

违约责任;

免责范围;等等。

1、项目验收标准

信息化管理项目的验收标准很难确定,这是一个客观实事。但如果没有验收标准,就会把项目实施的目的,变成了一个实施过程,对认定项目实施是否合格或完成的认定上造成很大的困难。因为,在信息化管理项目的实施方面,现在还没有强制性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也不存在通常的标准。就会形成客户企业守着一个无法应用的信息系统,而又找不到主张权利的理由的尴尬局面。因此,客户企业在签订信息化项目实施的同时,一定要约定项目实施的验收标准。

通常情况下,实施合同约定的项目最终验收的标准可以包括:双方确认的特定的业务需求;模块功能;数据共享;互联互通;业务流程与权限设置;信息安全与保密;客户化开发;联机帮助、故障提示;与硬件环境、软件系统的匹配指标数据;监控数据功能。等等。

2、项目实施期限

当前,项目实施延期是很普遍的现象。并且,实施商往往把造成延期的责任推到客户方。那么,实施商是怎样利用合同中的期限条款的呢?承诺实施期限,但不约定完成的时间界限。

例如,以下是两个大的项目实施商合同中关于项目完成期限的合同条款,合同中表明的只是实施商的实施行为和期限,并没有包括客户方的工作及其期限。

“实施方应遵守本合同的条款和服务承诺协议的规定,按照正确和普遍接受的行业标准管理和项目服务的进展和要求,指定为委托方实施服务的方法和方案,安排和组织实施服务所需的人员和其他资源,履行其在本合同及其有效附件中承诺的服务,直至其责任的完成。”

“根据公司提出的时间目标,预估项目实施,从签订合同之日起,约40个工作日。项目主要阶段、所需时间及完成时间,初步安排如下表。”

3、客户方的工作范围

如果在实施合同中约定每一个具体的实施行为准则是不现实的;但是,如果在实施合同中不约定实施行为规范,也是不能有效控制项目风险的。那么,怎样才能对双方的项目实施行为,特别是客户方的实施行为进行界定和规范呢?

从双方履行义务的角度上看,实施商的基本义务就是:

进行管理诊断;

系统安装与设置(包括二次开发);

培训;

技术支持和维护;

提供文档资料等五大类。

而客户企业的基本义务就是:

支付项目实施的各项费用;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提供沟通、协助、配合、认可、通知等的工作;

进行项目的验收;

接受培训;

按技术规范进行系统操作等五大类。

我们重点讲一下合同条款中对沟通、协助、配合、认可、通知的规范要点。在这方面,核心的要点就一个:由谁承担责任。

沟通。在合同中,一定要约定由那一方首先提出沟通请求。以及如果无法确定主请求方时,应由实施商负责提出沟通请求。

协助。协助的关键点是以谁为主问题,或者说是谁协助谁。例如:数据准备。

配合。如果发生不配合的现象,由谁承担责任?例如:管理诊断。

认可。签字接受的文档是不是就是认可了其中的内容?

通知。当一方发现对方存在服务缺陷或延误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的文件或文档通知对方。

4、客户化开发或设置

在信息化项目实施中,最困难、最容易产生矛盾的问题,就是在实施过程中对软件系统得客户化开发及设置。因为,在合同或实施计划中都不可能规定具体的修改内容,而在实施过程中,会不断发生修改软件或设置的情况。甚至是重大的变动,或无休止的变化,从而引发双方对合同履行的争议或纠纷。那么,怎样在合同中规范软件修改或设置变更的范围、界限与行为规程呢?我们认为,要在合同约定一个修改或变更的程序。不能随意进行变更。通常的程序是:提出或记录书面的软件修改需求、双方商定修改的软件范围及修改的期限、接受方书面确认对方提出的需求。任何一个软件开发商或实施商,都不可能不加限制的许诺对软件系统结构进行修改。这是双方协商修改或变更软件系统时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在双方签署的合同或实施计划中,软件开发商应当明确声明软件系统不能修改的范围。以避免误导客户、侵犯客户知情权以及妨碍后续软件模块使用等行为的发生。当然,在实施过程中对软件系统的修改或设置变更,大都是由于客户单位的业务需求或流程的变动。而客户单位的业务流程,又是处在尚未确定的状态下,即便是已经确定下来,也会因实际使用而有所变动。这就形成了在项目实施中最大的矛盾点。

那么,在软件系统允许进行客户化改造的情况下,怎样实施合同中规范的软件系统修改行为呢?我们认为:

软件实施商应在项目实施前提供与软件系统基本匹配的客户单位的业务流程的方案及模型;

在项目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实施商应当对客户单位的相关骨干,进行业务流程的培训、试验、考核以及意见反馈;

由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协商确定软件修改的方案或范围;

确定因涉及业务流程而修改软件系统及其设置时,对合同其他条款原有约定的影响及调整方法和各方承担的责任;

总之,应本着在合理的范围内、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照约定的程序、对约定的软件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原则,来约定对软件系统或设置。

应当看到,在信息化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对软件系统或设置的修改,是一个最常见、最难解决的困难。它不可能靠一个条款来解决,而需要用一系统相互匹配、相互支撑的条款来加以规范。这样,才有可能减少因此产生的矛盾与纠纷。例如,从软件本身的结构、修改主体、修改程序、软件系统结构、客户单位业务管理流程、提出修改的时间、修改不成功时的处理方法、修改延时等方面加以明确规定,使项目实施中对软件系统的修改,成为一个规范的操作程式。

5、培训

培训双方的义务分别是:

客户方的主要义务是:

按照约定派出符合条件的学员;

保证学员遵守培训纪律,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和技术培训指导;

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实施商的主要义务是:

按照约定配备符合条件的教员;

制定和实施培训计划,按期完成培训;

实现约定的培训目标。

企业信息化系统的技术培训对系统能否进入正常使用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有必要通过对培训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把现在通行的以培训时间和培训过程作为培训义务履行完毕的标准,改变为达到培训的考核验收标准、完成实现培训的目的,以便使企业能够拥有一批比较熟练的信息化系统操作人员。

6、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对违约行为的制约和处罚。而违约行为种类的多少,是与合同中约定的行为义务的多少成比例的。因此,在合同中约定详细的实施行为义务,是追究违约责任的前提。

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可以包括实质性违约、逾期性违约和程序性违约三种。每一种违约行为都可以约定相应的责任承担形式,对违约行为涉及两种及以上的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的,可由守约方选择适用哪一种。例如:发生实施实质性违约行为,受损害一方可以追讨违约损失,或提出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的要求。逾期性违约承担责任的方式,可以按某项阶段性任务每超期几个工作日,扣合同约定总金额的百分之多少;累计超期多少个工作日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守约方因此造成损失的,可按照上款承担赔偿责任。对程序性违约的处理,采取由守约方及时书面指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违约方应立即改正,并进行补救。对违约行为经改正或补救后,未影响或超过正常履行期、工作期的,双方应不再纠缠或追究。如果程序性违约行为引起其他违约,按其他约定承担责任。

实施商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对客户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培训结果不能达到合同或实施计划、培训计划等规定的培训目的行为;等等。

按照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信息化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果实施方违约,其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如果是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客户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补缺陷、更换软件系统、重新设置或开发、减少实施费用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如果采取以上补救措施后,客户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实施上应当赔偿客户方的损失。赔偿原则是,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但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实施商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由于信息化实施项目的复杂性,可能双方对损失的计算或数量有不同的算法,事后不容易达到一致的看法。对此,双方可以在实施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实施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如果低于造成的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如果违约属于实施商迟延履行约定的义务的,实施商在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继续履行项目实施的义务。当然,实施商违约后,客户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如果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客户方就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7、免责范围

以下是一个实际的项目实施合同的免责条款,提出来和大家讨论:

(甲方:客户方; 乙方:实施商;)

“乙方向甲方保证事项如下:

履行保证 乙方向甲方或甲方代表保证,产品于系统实际上线后的90天内,能依提供的资料文件内容正常运行(如使用说明),惟甲方必须遵守:

该产品是依据乙方提供之说明书规定进行硬件安装、执行和操作。

若服装管理系统在正常操作下出现故障,甲方须在三十天内通知乙方。缺点的定义系指系统功能在正常操作下出现的错误。

正确地安装下列产品(惟甲方于安装前主动知会乙方,由乙方在安装时当场确认,如乙方未当场提出异议,视同正确安装):由乙方所建议对丙方产品功能有关联的第三人软件(包括操作系统软件)更新版。

依照适用的说明书和工业标准规定,正确地维护所有相关的设备、软件和环境状况。

甲方未对产品进行任何方式的修改,但获得乙方书面认可的除外。

甲方引用其它设备或软件于此产品时,应先告知乙方以免产生负面影响。

已付清所有应付费用且无违反本合同所订之各项条款。

救济及责任的限定 双方承认以下所列系已经协商,并反映一合理的风险分担:

救济 甲方对乙方违约的惟一和专属救济行动为(1)取得乙方如上条内容的保证修理,替换和修正有缺点的产品或设置;(2)如乙方合理判断该救济于经济上或技术上皆不可行,甲方应取得其已支付有关瑕疵产品或服务款项的部份之金额偿还。

责任 对赔偿金额超出乙方以甲方获得的产品安装费用,即使是由本合同所衍生的诉讼,损失及损害,乙方对甲方,或对合同和侵害行为中的任何第三人并无任何责任。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对由本合同所衍生的任何间接,偶然或结果性的损害(包括损失的利润及即使乙方已被告知有可能的商业干扰)均无责任。”

8、合同目的条款

信息化项目实施是比较复杂的工作,想用实施合同约定全部行为准则是不可能的。那么,如果双方因合同约定之外的行为发生矛盾,影响项目实施的正常进行时,用什么标准来进行是非评断呢?这个标准就是合同中约定的“合同目的”了,在合同在约定合同的目的,是非常重要的,甚至可以说是必不可少的。有了这方面的约定,实际是上补了很多不规范行为所形成的漏洞。在一定的条件下,合同目的可以成为项目验收的直接依据和标准。

合同目的表述,一般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使客户企业方获得基于软件系统的企业信息化软件管理应用软件平台;二是使企业达到在工作中能实际应用的技术操作能力;三是使企业获得并以此建立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

综上所述,客户企业如果签订一份权利义务完备的合同,就奠定了一个坚实的基础,项目实施就有了一个好的开端,重要的、基本的实施行为就有了衡量依据,即便是使双方发生争议,也有了比较完整的是非评价标准。对防范、抵御信息化项目风险,提高服装管理系统项目实施的成功率,都会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第三阶段 系统应用阶段

防止服装管理系统应用阶段的风险,主要看客户企业在业务流程变更或重组方面的决心或管理措施与力度。涉及企业外部的因素主要是实施商对系统的维护,以及咨询商对管理咨询义务的承诺范围,这两个方面都是由合同约定的义务来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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